一、事件缘起:三方约定为何成 “一纸空文”?2021 年,经营火锅店数十年的姚红福因特殊原因决定转让店铺,店里 10 万元供应商押金按行业惯例随店转移。作为当地冬泳界发起人、水上救援队组建者,一辈子信奉 “守规矩、讲良心” 的姚红福,没料到退休养老时会卷入一场纠纷。当年9月,姚红福特意约请牛某某水产品店代表、接手人史某某三方到店,将押金转账给史某某,确认由其承担,并通知各供货商店铺转让给史某某,供货商均表示同意继续供货,姚红福自此不再参与店铺经营。此后一年多里,牛某某不仅持续向史某某供货,还多次找姚红福协调欠款问题。2022 年 7 月,牛某某更直接发微信给姚红福:“姚总你好你把 52500 元给我转过来吧”——这一数额恰好与当初押金一致,显然她清楚债务已转移给史某某,只是想让姚红福从中周转。变故发生在 2024 年。史某某与牛某某因供货产生矛盾后,牛某某突然将姚红福告上法庭,要求支付这笔 “货款”。8 月,正在病中疗养的姚红福收到法院传票,只能委托律师出庭。一审法院判决姚红福需支付相关款项,理由是 “姚红福发送的债务转移短信未获回复”,对三方口头确认的事实未予采纳。姚红福指出,牛某某不仅按短信通知时间到现场,还在随后两年持续向史某某供货,这些事实足以证明其认可债务转移。更关键的是,一审认定供货时间为 2019 年 11 月,判决依据的两张收据却为 10 月开具,二审法院虽在判决书中说明属于笔误,却未重新审查款项性质。更让其无法接受的是,2022 年 11 月他听说史某某不想继续经营,便已通知各供货商抓紧起诉史某某;不久后史某某私自将店铺转让,姚红福得知后报警,却因史某某的法人身份不了了之,对于供货商欠款问题,亦称只认法人。上诉期间,审理人员徐某致电姚红福建议撤诉。2024 年 12 月二审开庭,姚红福仍委托律师出庭,开庭时二审审判法官曾致电姚红福,询问其将押金转给史某某时的交代内容。姚红福回应称,当时嘱咐史某某若生意顺遂,要尽快将押金支付给供应商,话未说完便被对方告知已知晓情况,结果维持原判。这让姚红福满心困惑:“法院通知开庭,我不到场会被缺席判决;我通知供货商到现场,他们来了还持续供货,为何不算认可债务转移?”姚红福强调,法人并非自己,他已通过电话、信息通知,且 9 月供货商当面认可继续向史供货;若当时不想供货,完全可要求退款;供货商称是“货款”,却未提供相关证据。
二、履行后续:付款到账为何仍遭账户冻结?2025 年 1 月 3 日,姚红福按律师建议,向当地法院指定账户转账,附言明确 “履行款和诉讼费”。转账截图经律师转交承办人员徐某,电话确认款项到账后,姚红福以为提前履行义务能避免麻烦,没想到新的麻烦接踵而至。3 月 25 日下午,正在海南某医院疗养的姚红福挂号时发现,所有支付方式均被冻结。联系律师后得知,牛某某已委托法律工作者申请强制执行。“我已经把钱转给法院了,怎么还会被执行?”3 月 26 日律师核实后解释,法院未及时将款项转给牛某某,导致对方申请执行。作为需要定期买药、复查的病人,账户冻结意味着 “救命钱” 被断。姚红福致电徐某,得到的回复却是 “有事找执行部门”。姚红福认为,执行过程中他未收到查封前的告知沟通,违反相关条例中 “执行应通知被执行人” 的规定。更让他不解的是,代理律师 3 月 26 日就向法院说明款项已于 1 月履行,账户却直到 4 月初经朋友帮助才解封。
三、举报回应:为何核心疑问始终未获解答? 账户解封第二天,姚红福向上级监管单位邮寄举报材料,详细反映审理中的事实认定错误、徐某的不当言行及执行中的不合规操作。 材料流转迅速:6 月 5 日收到 “已转当地法院” 的通知;6 月 6 日,当地法院一位审理人员就账户冻结一事沟通,却以 “失误” 规避部门对接不畅的问题,称 “案件比较公平”,这让姚红福难以接受;7 月 11 日,当地法院回复 “案件已办理”;7 月 17 日的详细解释称 “原告对出款流程不了解申请执行,审理人员不知情,已解封”。但这份解释未能解答姚红福的核心疑问:审理环节中,为何忽视三方当面确认、持续供货等事实证据?为何认定 “短信未回复即不认可债务转移”?一审判决认定供货时间为 2019 年 11 月,依据的却是 10 月开具的收据,这一关键矛盾为何仅以 “笔误” 带过未重新审查?姚红福质疑:“如果交易习惯和事实行为都不算数,做生意的人该信什么?” 执行环节中,查封未告知、解封延迟等问题也未得到回应。姚红福在举报材料中提及徐某建议撤诉时的负面倾向、账户冻结后的态度变化,以及对款项流转时效的疑虑,但这些在法院回应中均未提及。从上级重视到各级流转,过程看似规范,可具体疑问的解释始终未达预期。四、结语经营门店数十年,姚红福信奉 “当面说清、白纸黑字”,所以转让店铺时特意组织三方见面确认债务转移;他 1 月就按判决付款到法院账户,只因不想落下 “失信” 名声;他不接受当地法院的解释,并非刻意闹事,而是希望有人正视问题并纠正。如今账户虽已解封,但姚红福心中的疙瘩仍未解开。他仍在等待一个能让自己信服的处理结果,更期待在依法维权的过程中,遇到的问题能得到清晰、有效的沟通与解决,让 “守规矩、讲良心” 的人在司法实践中感受到应有的公正。(本文基于当事人陈述及公开资料整理代为发布,如有不实言论我们不承担法律责任,如有雷同纯属巧合,侵权请联系更改。)户解封易,心结难解:一场债务转移纠纷中的程序争议
一、事件缘起:三方约定为何成 “一纸空文”?
2021 年,经营火锅店数十年的姚红福因特殊原因决定转让店铺,店里 10 万元供应商押金按行业惯例随店转移。作为当地冬泳界发起人、水上救援队组建者,一辈子信奉 “守规矩、讲良心” 的姚红福,没料到退休养老时会卷入一场纠纷。
当年9月,姚红福特意约请牛某某水产品店代表、接手人史某某三方到店,将押金转账给史某某,确认由其承担,并通知各供货商店铺转让给史某某,供货商均表示同意继续供货,姚红福自此不再参与店铺经营。此后一年多里,牛某某不仅持续向史某某供货,还多次找姚红福协调欠款问题。2022 年 7 月,牛某某更直接发微信给姚红福:“姚总你好你把 52500 元给我转过来吧”——这一数额恰好与当初押金一致,显然她清楚债务已转移给史某某,只是想让姚红福从中周转。
变故发生在 2024 年。史某某与牛某某因供货产生矛盾后,牛某某突然将姚红福告上法庭,要求支付这笔 “货款”。8 月,正在病中疗养的姚红福收到法院传票,只能委托律师出庭。一审法院判决姚红福需支付相关款项,理由是 “姚红福发送的债务转移短信未获回复”,对三方口头确认的事实未予采纳。姚红福指出,牛某某不仅按短信通知时间到现场,还在随后两年持续向史某某供货,这些事实足以证明其认可债务转移。更关键的是,一审认定供货时间为 2019 年 11 月,判决依据的两张收据却为 10 月开具,二审法院虽在判决书中说明属于笔误,却未重新审查款项性质。
更让其无法接受的是,2022 年 11 月他听说史某某不想继续经营,便已通知各供货商抓紧起诉史某某;不久后史某某私自将店铺转让,姚红福得知后报警,却因史某某的法人身份不了了之,对于供货商欠款问题,亦称只认法人。
上诉期间,审理人员徐某致电姚红福建议撤诉。2024 年 12 月二审开庭,姚红福仍委托律师出庭,开庭时二审审判法官曾致电姚红福,询问其将押金转给史某某时的交代内容。姚红福回应称,当时嘱咐史某某若生意顺遂,要尽快将押金支付给供应商,话未说完便被对方告知已知晓情况,结果维持原判。这让姚红福满心困惑:“法院通知开庭,我不到场会被缺席判决;我通知供货商到现场,他们来了还持续供货,为何不算认可债务转移?”姚红福强调,法人并非自己,他已通过电话、信息通知,且 9 月供货商当面认可继续向史供货;若当时不想供货,完全可要求退款;供货商称是“货款”,却未提供相关证据。
二、履行后续:付款到账为何仍遭账户冻结?
2025 年 1 月 3 日,姚红福按律师建议,向当地法院指定账户转账,附言明确 “履行款和诉讼费”。转账截图经律师转交承办人员徐某,电话确认款项到账后,姚红福以为提前履行义务能避免麻烦,没想到新的麻烦接踵而至。
3 月 25 日下午,正在海南某医院疗养的姚红福挂号时发现,所有支付方式均被冻结。联系律师后得知,牛某某已委托法律工作者申请强制执行。“我已经把钱转给法院了,怎么还会被执行?”3 月 26 日律师核实后解释,法院未及时将款项转给牛某某,导致对方申请执行。作为需要定期买药、复查的病人,账户冻结意味着 “救命钱” 被断。姚红福致电徐某,得到的回复却是 “有事找执行部门”。
姚红福认为,执行过程中他未收到查封前的告知沟通,违反相关条例中 “执行应通知被执行人” 的规定。更让他不解的是,代理律师 3 月 26 日就向法院说明款项已于 1 月履行,账户却直到 4 月初经朋友帮助才解封。
三、举报回应:为何核心疑问始终未获解答?
账户解封第二天,姚红福向上级监管单位邮寄举报材料,详细反映审理中的事实认定错误、徐某的不当言行及执行中的不合规操作。 材料流转迅速:6 月 5 日收到 “已转当地法院” 的通知;6 月 6 日,当地法院一位审理人员就账户冻结一事沟通,却以 “失误” 规避部门对接不畅的问题,称 “案件比较公平”,这让姚红福难以接受;7 月 11 日,当地法院回复 “案件已办理”;7 月 17 日的详细解释称 “原告对出款流程不了解申请执行,审理人员不知情,已解封”。
但这份解释未能解答姚红福的核心疑问:审理环节中,为何忽视三方当面确认、持续供货等事实证据?为何认定 “短信未回复即不认可债务转移”?一审判决认定供货时间为 2019 年 11 月,依据的却是 10 月开具的收据,这一关键矛盾为何仅以 “笔误” 带过未重新审查?姚红福质疑:“如果交易习惯和事实行为都不算数,做生意的人该信什么?” 执行环节中,查封未告知、解封延迟等问题也未得到回应。
姚红福在举报材料中提及徐某建议撤诉时的负面倾向、账户冻结后的态度变化,以及对款项流转时效的疑虑,但这些在法院回应中均未提及。从上级重视到各级流转,过程看似规范,可具体疑问的解释始终未达预期。
四、结语
经营门店数十年,姚红福信奉 “当面说清、白纸黑字”,所以转让店铺时特意组织三方见面确认债务转移;他 1 月就按判决付款到法院账户,只因不想落下 “失信” 名声;他不接受当地法院的解释,并非刻意闹事,而是希望有人正视问题并纠正。
如今账户虽已解封,但姚红福心中的疙瘩仍未解开。他仍在等待一个能让自己信服的处理结果,更期待在依法维权的过程中,遇到的问题能得到清晰、有效的沟通与解决,让 “守规矩、讲良心” 的人在司法实践中感受到应有的公正。
(本文基于当事人陈述及公开资料整理代为发布,如有不实言论我们不承担法律责任,如有雷同纯属巧合,侵权请联系更改。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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